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案例及相关法律条文
2004年5月12日,甲在因公外出期间发生本人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系乙,甲系丙公司的员工,丙公司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对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部分,如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条例》第60条:”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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